【MCN??縈CN與KOL如何通過法律關系的動態(tài)變化,實現(xiàn)雙方利益的穩(wěn)定共贏——鄭人豪

2020-06-15 17:15:19

 
移動網絡降費提速,產品宣傳形式從圖文走向視頻。在這一背景下,電商的發(fā)展逐步從以“產品”為中心,轉變到以“人”為中心。所謂的人,一指消費者(即流量),二指KOL(即網紅)。傳統(tǒng)的廣告投放模式已經難以滿足電商之間的競爭需求,新興KOL推廣模式日漸成為人們眼中的香餑餑,而KOL的培養(yǎng)與流量變現(xiàn)背后離不開MCN的扶持。
 
MCN與KOL的法律關系經歷過經紀關系、勞務關系、勞動關系、委托關系、合作關系與股權關系等變化,不同法律關系的背后折射出MCN投資者對于KOL變現(xiàn)能力以及人心去留問題的考量。可以說,KOL的變現(xiàn)能力直接決定了其與MCN的法律關系,但我們也無法忽視MCN的發(fā)展模式對法律關系選擇的影響。以無憂傳媒為例,其通過金字塔孵化體系培養(yǎng)KOL,頂級KOL的GMV貢獻占比不算太大,而中級KOL的GMV貢獻占比達到一半以上,使得無憂傳媒對頂級KOL的依賴性不算太高。這種發(fā)展模式下,MCN可以選擇合作關系或者勞動/勞務關系實現(xiàn)與KOL的共贏。以美ONE為例,其傾力打造的超級IP李佳琦貢獻了公司絕大部分營業(yè)收入;以如涵控股為例,雖然公司孵化了100多位獨家紅人,但在2017-2019年期間,其近60%的年均GMV均由張大奕、大金和莉貝琳三位頂級KOL貢獻,一旦這類頂級KOL流失,MCN的損失將是不可估量的。這種發(fā)展模式下,MCN可以選擇股權關系,通過股權激勵實現(xiàn)其與頂級KOL的利益捆綁。本文試圖列舉并分析幾類法律關系要點如下:
 
一、勞動關系型
勞動關系適合用于MCN培養(yǎng)KOL新人。建立勞動關系需要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否則MCN將面臨雙倍工資賠償?shù)确韶熑?。實踐中,不少MCN自以為雙方簽訂的是《合作協(xié)議》、《服務協(xié)議》或《經紀協(xié)議》,但合同內容實則表現(xiàn)出來的是勞動合同關系,導致協(xié)議中的違約金條款失效。勞動關系的顯著特征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從屬性,既包括人身上的從屬性,也包括經濟上的從屬性。具體而言,可以從工作時間、地點、條件、打卡考勤、員工制度管理、試用期、員工培訓、服務期、競業(yè)禁止等方面判斷。
 
上述判斷因素反過來也能夠成為MCN建立勞動關系的優(yōu)勢。KOL培養(yǎng)初期需要耗費MCN不少資源,公司有兩方面風險,其一是KOL經過培養(yǎng)無法達到流量指標,其二是KOL爆紅后翻臉不認人。針對風險一,公司可以約定試用期條款,并約定試用期間各階段KOL所應達到的KPI指標,KOL經過培訓仍舊不能勝任工作的,公司可以通知解除勞動合同。針對風險二,公司可以約定服務期條款,同時注重留存日常培訓記錄、培訓費用等方面的證據(jù),一旦發(fā)生離職勞動仲裁,MCN可以主張不超過培訓費用的違約金賠償。
 
二、合作關系型
合作關系比較適合于非公司原生培養(yǎng)的KOL,多指已經具有一定流量基礎的但未達到一線水準的KOL。此類KOL的顯著特征是有流量,但缺乏變現(xiàn)渠道,不能高效變現(xiàn)。同時,合作關系也適用于法律上無法或個人意愿上難以與MCN建立勞動關系的KOL,雙方可以通過較為自由的方式展開經營合作。
 
對于合作協(xié)議,首先需要MCN在合同中明確排除勞動、勞務、合伙等關系的推定或解釋,避免在雙方權利義務中對KOL的人身自由作出過多限制,以免協(xié)議被認定為具有勞動關系屬性。相應地,有關酬勞的發(fā)放,不應在門面上稱為“底薪”或者“工資”,而采取“補貼”、“扶持金”等表述方式或更為合適;對于變現(xiàn)產生的收益,應直接約定好分配比例,以彰顯合作目的。
 
其次,關于KOL賬號的歸屬與使用、MCN對賬號的運營權,建議雙方進行書面約定。對于KOL已有賬號,MCN根據(jù)平臺方協(xié)議規(guī)定,往往難以取得賬號所有權,甚至被禁止轉讓使用權(如微信公眾號)。這種情況下MCN如何保障自己對賬號增值部分的利益呢?筆者建議MCN在合同中約定合同解除時MCN有權就賬號增值部分向KOL主張補償權,并在合同簽訂時及簽訂后按期統(tǒng)計流量增長數(shù)據(jù),交由KOL確認。對于合作協(xié)議生效之后產生的賬號,MCN不妨自行注冊,或在KOL賬號中標示MCN的logo,并約定合作解除后的補償問題等。
 
此外,有關獨家合作條款,KOL與第三方機構商業(yè)接觸行為限制,著作內容限制,著作權歸屬及鄰接權使用,KOL形象要求、道德要求,違約責任等條款也都需要經過雙方協(xié)商并在律師指導下進行書面約定。
 
三、股權關系型
股權關系比較適合于依賴頂級KOL流量營利的MCN,同時也可以用于激勵中級KOL為公司作出更大貢獻。需要注意的是,發(fā)展股權關系不意味著KOL可以直接入股MCN。以李佳琦、李子柒為例(見下圖),他們所在的MCN都通過下設子公司形式,讓李佳琦、李子柒直接或間接參股子公司,同時MCN保留了子公司的控制權。如此一來,MCN自身股權結構不受影響,一些商業(yè)活動可以通過子公司開展進而隔離經營風險,MCN也可以決定子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從而實現(xiàn)對KOL的激勵與約束。
 
 
 
沒有最好的法律關系,只有最適合的法律關系,而每一段法律關系都需要在律師協(xié)助下以合同形式精心設計。任何MCN投資者違背這一定律,都將面臨KOL的流失,以及投資失敗的風險。因篇幅有限,本文未能舉盡全部法律關系,且僅就所列舉的法律關系中的部分要點展開討論,更多法律細節(jié)問題,歡迎交流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