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衡律師程剛等承辦的故意傷害致死案獲輕判

2012-08-25 01:23:58

京衡律師程剛等承辦的桐廬李某某 故意傷害致死案一審獲輕判    [京衡網(wǎng)訊]近日,由京衡律師集團刑事部程剛律師等共同辯護的李某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一案,桐廬縣人民法院已依法做出一審判決。辯護人提出李某某具有法定從寬處罰的自首情節(jié),及諸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被法庭采納。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表示服判,不再上訴。       2011年12月23日12時許,被告人李某某在桐廬縣江南鎮(zhèn)錦江村五聯(lián)后瀧里村道(水泥路面)上,遇見同村被害人王某某。二人因舊怨發(fā)生爭吵并扭打。被人勸開后,被害人王某某用右腳踢向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將其右腳從下向上抬起并使力,致使被害人王某某向后摔倒頭部著地。被害人親屬黃某某趕到現(xiàn)場后打電話報警,民警在現(xiàn)場將被告人李某某傳喚至江南派出所。2011年12月26日,被害人王某某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法醫(yī)鑒定,被害人王某某系重度顱腦損傷死亡。    2011年12月23日,李某某因本案被桐廬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5日被依法逮捕。2012年3月5日桐廬縣公安局向桐廬縣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桐廬縣人民檢察院審查后又將本案移送杭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12年6月3日,杭州市人民檢察院將本案退回桐廬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2012年6月14日桐廬縣人民檢察院向桐廬縣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訴,桐廬縣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7日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