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應訴某保險公司擔保糾紛勝訴案

2006-11-03 02:04:01

保證與物保并存下法律責任的實例分析 案情簡介 2003年1月 ,王某向某汽車銷售公司購得轎車一輛,價款20萬。因資金不足,遂向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鄞州區(qū)支行貸款,應要求,中國人民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地區(qū)某支公司為王某提供有償擔保,王某以轎車向保險公司提供了反擔保。保險公司還要求王某提供第三人連帶責任保證反擔保。王某遂提供了女友薛某之戶籍證明、村委會關于他們成立戀愛關系的證明,并提供了薛某“簽名”的連帶責任擔保書。 2006年9月,因王某貸款連續(xù)逾期,銀行依約要求保險公司承擔擔保責任。保險公司承擔擔保責任后,起訴法院向王追償。訴訟請求第一項:要求判決王某支付承擔擔保責任的款項10萬元;第二項為:要求薛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2006年10月18日,寧波地區(qū)某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保證擔保文書中,薛某未實際簽名,保險公司在宣判以前撤回對薛某的訴訟,法院亦同意,并下達了同意撤訴的裁定。 該案涉及買賣、委托、擔保,民事訴訟程序當中訴訟請求的技術性處理等系列系列法律問題,具有一定的典型性。所以,形成文字,便于在《擔保法》領域由興趣的讀者一起探討、研究。 評 析 麻雀雖小,五臟俱全。受理案件以后,仔細一琢磨,該案法律關系從研習角度看,架構實堪贊嘆?;A法律關系是買賣合同關系。銀行與王某之間是借貸關系。保險公司與王某之間存在委托關系。保險公司與銀行之間存在擔保關系。王某與保險公司之間存在反擔保中的抵押擔保關系(需登記生效的抵押擔保)。薛某與保險公司之間存在反擔保中的連帶責任擔保(排除沒有簽字的因素)。 一、 反擔保人的主體要件 關于反擔保,最早規(guī)定在1995年的《擔保法》第4條中,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guī)定了具體方式。根據(jù)司法解釋,反擔保限定在保證、抵押、質押幾種形式,但排除債務人本人提供的保證形式。換句話說,如果提供保證方式的反擔保只能是債務人外之第三人。因為,擔保人尋求反擔保是為了降低擔保產(chǎn)生的風險,一旦承擔擔保責任之后,可以進行風險轉嫁或減輕。擔保人承擔責任之后,法定享有向債務人追償?shù)臋嗬寕鶆杖颂峁┍WC方式的反擔保沒有任何法律意義。本案中,保險公司讓債務人外的第三人薛某作為反擔保人是正確的,從法律風險防范角度,減少了法律風險。保險公司最終因為保證人沒有親筆簽字的原因而撤訴,是值得檢討的,這也是其他法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當中引起深思的。實踐當中,由于這種原因導致不利后果的實例很多,也很難避免。保險公司在本案中,已經(jīng)比較謹慎,讓王某提供了反擔保人的戶籍證明,甚至讓村委會出具書面證明,證明當事人之間的戀愛關系,但最后簽名關還是沒有把握準確。筆者建議,此類情況,權利主體不能準確判斷人證合一(當事人和身份證件)的,可以到相關基層派出所、村委會、居委會進行核實,雖然,這種原始的方法耗費人力、物力,但可以有效地避免上述低級錯誤,真正達到風險防范的終極目標。因為,實踐中,誠信存在問題的當事人“迫于實際,拉壯丁”進行冒名頂替的情況是很多的。 二、 物保與保證并存情況下,擔保人的責任 《擔保法》司法解釋出來以后,對于物保、人保并存情況下,擔保人的法律責任做了突破和細分,但不容易理解。根據(jù)《擔保法》第28條第1款規(guī)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根據(jù)該法司法解釋第38條規(guī)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或者物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或者物的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清償其應當分擔的份額。最高法院出臺擔保法司法解釋后,關于該條在理論界是存在爭議的,因為,根據(jù)《物權法》理論,物保優(yōu)于人保。1995年版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室編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釋義》第39頁對于《擔保法》第28條第1款的解釋是:同一債權在有保證人作擔保之外,如果還有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物權擔保方式作擔保的,無論物權擔保是擔保主債權的全部還是部分,在主債權履行期間屆滿主債權未受清償時,都要首先實現(xiàn)物權擔保來滿足債權。如果擔保物權實現(xiàn)的結果滿足了全部債權,那么保證人也就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了。如果擔保物權實現(xiàn)的結果滿足了部分債權,那么保證人也就只對擔保物權未滿足的那部分債權承擔保證責任。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對此做了突破,規(guī)定了特例下物保和人保平等的情況。筆者覺得,民法的最終目標是滌除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建設當中債權、債務關系的污點,達到社會誠信、和諧,以實現(xiàn)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目的,最高法院作出上述規(guī)定,是符合立法宗旨的,不會對債務人造成損害。 《擔保法》第28條規(guī)定的是,物保由債務人提供的情況。本案情況即如此,債務人提供了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汽車抵押擔保,并到車輛管理部門進行了登記,履行了生效程序;進而有第三人提供了連帶責任擔保。所以,一旦出現(xiàn)要承擔擔保責任的情況,保證人的責任就是在小汽車的實際價值以外承擔責任。 實踐當中,要出現(xiàn)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情況的,至少得四個以上得主體,三國演義還不行。因為,根據(jù)法條,既要有債務人外的第三人提供物保,又要有另一第三人提供保證,即要有兩個以上的擔保人。在此情況下,債權人獲得債權的概率就較高了,因為債權人可以選擇擔保主體承擔責任。 三、 關于本案的程序上的處理技巧 雖然,保證人最終因保險公司撤訴而免除,但從法律技術角度,筆者也是有信心勝訴的。因為,本案中,原告的訴訟請求存在很大的問題,實質上就沒有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根據(jù)《擔保法》第28條第2款規(guī)定: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nèi)免除保證責任。由于訴訟請求一當中,保險公司只是要求法院判決債務人歸還墊付款,沒有要求其承擔抵押擔保責任,所以,保證人可法定地免除責任。權利人在此類案件當中,應斟酌再三而起訴,否則,會產(chǎn)生放棄訴訟權利的法律后果。 綜上,債權人(包括或然債權人)在確定權利時,應當充分審查債務人的身份、資信、財產(chǎn),把好首要關口。起訴以前,應當在了解案情后,確定訴訟權利及請求,避免放棄應有的訴訟權利?!稉7ā返?8條第1款規(guī)定的保證、擔保物保并存,擔保物權優(yōu)于保證擔保的情況指債務人與擔保物權提供主體屬于同一人的情況;《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8條規(guī)定的保證、擔保物保并存,債權人可以向擔保人平等主張權利,指物保、保證有債務人外的不同主體提供的情況。 浙江京衡律師事務所 孔夏雨 律師 二00六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