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敲詐勒索罪無罪判決案

2006-03-08 23:17:48

案情簡介: 第一被告人徐某某,男,杭州市余杭區(qū)人。因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于2005年9月9日被杭州市西湖區(qū)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依法逮捕。杭州市西湖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1、2005年6月9日,被告人徐某某、丁某某在杭州市西湖區(qū)三墩鎮(zhèn)溫州村32幢4單元201室“順堂棋牌室”,與他人使用自動麻將機進行賭博活動,兩被告所攜帶賭資2.2萬元人民幣及1.2萬元港幣均輸與他人。兩被告人懷疑自動麻將機被人裝了遙控裝置,次日上午九時許,兩被告攜帶一把“武士刀”,趕至“順堂棋牌室”與老板交涉,發(fā)現了自動麻將機中裝有遙控裝置,遂向老板索款4萬元。老板害怕兩被告人將此事告訴其他在“順堂棋牌室”輸過錢的人,先后兩次將4萬元錢交給了兩被告人。2、2005年9月4日22時許,被告人陸某某、王某某途經三墩鎮(zhèn)三墩賓館附近,與陳某某夫婦發(fā)生矛盾,進而互相廝打。被告人陸某某糾集了被告人徐某某、丁某某等人,以金項鏈、手表被損壞要陳某賠償為由,不讓與陳某同行的幾個朋友離開,并對他們進行了毆打,被告人徐某某強行讓陳某某的朋友陳某帶路去了陳某家,還強行帶陳某到一小飯店,用打耳光的手段,逼迫陳某喝下兩碗白酒。 受委托后,陳天濤律師在偵查階段,對徐某某進行了法律咨詢,解答了相關法律問題,在法庭上對徐某某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罪提出無罪辯護的法律意見。2006年3月2日,法院采納了辯護律師敲詐勒索罪無罪的辯護觀點,法院宣告徐某某敲詐勒索罪不成立,不構成犯罪,尋釁滋事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宣判之后,陳天濤律師會見被告人徐某某,他對判決結果非常滿意并表示了深深的謝意,也不打算上訴。 以下是陳天濤律師的辯護意見。 尊敬的審判長、人民陪審員: 浙江京衡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徐某某的委托,指派陳天濤律師擔任其辯護律師,通過會見被告人和參加本案的審理,對本案的事實有了進一步的了解,現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以下辯護意見,供法庭參考: 一、 檢察院指控的尋釁滋事罪和敲詐勒索罪依法不能成立,具 體分別闡述理由如下: (一) 徐某某不構成尋釁滋事罪的理由 1、 徐某某沒有尋釁滋事的主觀故意 首先,被告人徐某某沒有尋釁滋事的主觀故意,從本案查證的事 實來看,先是由于沈某某罵人,導致了陸某某、王某某與沈某某、陳某某等人的互相廝打,由于對方人多,為了控制局面,陸某某叫人打電話給結拜兄弟丁某某求援。當時,恰逢被告人徐某某坐在丁某某車上,車子行駛在三墩溫州村,直到車子行駛到三墩大橋,丁某某才告訴徐某某,陸某某在打架,我們去看一下。由此看來,徐某某當時并沒有尋釁滋事的主觀故意,只是去看看而已。 2、 被告人徐某某沒有尋釁滋事的客觀行為。 車子抵達打架現場時,先是丁某某和其徒弟孫某某下車,徐某某在車上呆了兩分鐘才下車,主觀上他并不想參與其中。徐某某下車后,正好碰到三墩中西醫(yī)結合醫(yī)院的院長金德,并遞了一根煙給他,兩人聊了一會天。當看到陳斌把陳某叫到飯店一樓的樓梯口,并要陳某出示身份證時,徐某某也跟了進去,因為是感覺自己和陳某的朋友熟悉,想保護陳某。這時,陸某某問徐某某,陳是哪里人,徐某某回答,身份證顯示陳某好像是金家渡人。丁某某給了徐某某一把車鑰匙,叫徐某某帶陳某去核實一下身份證上的住址是否與其實際住所相符。徐某某帶陳某驅車途中,和陳某聊天,勸其不要和不良朋友交往,驅車到了三墩親親家園附近,徐某某開始掉轉車頭,正在這時,丁某某打電話給徐某某,問陳某是否認識陳某某,徐某某把電話交給陳某,陳某說其中一個穿白衣服的人知道,丁某某又打電話叫徐某某開車到三墩賓館,車到了以后,丁某某叫穿白衣服,臉上帶血的人一起和徐某某、陳某一起走,那人不肯,丁某某叫孫某某看好現場,和徐某某、陳某一起去小吃店吃夜宵,目的是詢問丁某某的兄弟王某某丟的項鏈是誰撿的?吃飯過程中,徐某某因身體原因,未喝酒,也未打陳某耳光。 由上可知,檢察院起訴意見書中的部分事實明顯失實,事實的真相是:第一,在整個事件的發(fā)展過程中,徐某某自始至終未參與毆打被害人。為了幫助王某某找到陳某某,讓陳某某將所造成金項鏈、手表損失賠償給王某某,被告人徐某某確實在他人的指使下采取了一些不恰當的做法,但并不是如起訴意見書所敘到了陳某家。徐某某、丁某某帶陳某去小飯店,并不是強行的,當時,陳某一直未從車中下來,吃夜宵過程中勸其喝酒,這并不是尋釁滋事,喝好酒后,還是徐某某叫自己的司機送陳某回家,陳某也未受到傷害,如果不是徐某某的“保護”,陳某肯定也會象其他幾位那樣被打成輕微傷的。 3、 徐某某所作所為,情節(jié)明顯輕微,不構成犯罪 無論是從徐某某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來看,本辯護人均認 為,徐某某既未與他人結伙藐視社會公德,擾亂公共秩序隨意毆打他人,也未致被害人陳某任何傷害,他的做法主觀上并不是尋釁滋事,而是為了幫朋友制止事態(tài)的進一步發(fā)展,客觀上也保護了陳某,他的行為與其他被告人是有本質區(qū)別的。退一萬步講,即使徐某某構成了尋釁滋事罪,但其情節(jié)明顯輕微,對社會并不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依法應免于處罰,請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對此充分引起注意。 (二) 徐某某不構成敲詐勒索罪的理由 1、 徐某某沒有敲詐勒索的主觀故意 2005年6月9日,徐某某在“順堂棋牌室”輸了1萬元人民幣 后,因懷疑棋牌室自動麻將機被人裝了遙控裝置,自己被人“殺豬”。心想要弄個明白,看是否真的裝了遙控。并不具有借此進行敲詐勒索,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2、 徐某某沒有敲詐勒索的客觀行為 2005年6月10日上午8:30分,丁某某打電話約徐某某,并到三墩彩票店來接徐某某一齊去了“順堂棋牌室”看自動棋牌機是否裝了遙控器。到了棋牌室,等到沈順堂出現,兩人叫住了沈順堂一起上去,當時,徐某某看到丁某某用衣服包了一樣什么東西,上了樓后,丁某某問沈順堂,能不能檢查自動機麻機, 后打開機器后發(fā)現裝有遙控裝置,麻將牌也被做過了,看到該等事實,丁某某便和沈順堂開始談判賠償事宜。最終,沈順堂同意賠償人民幣肆萬元,其中兩萬元,當場交給了丁某某。并由丁某某當場出具了收條。當天下午,沈順堂還專門請了徐某某和丁某某到場,給兩人賠禮道歉,不要兩人到外面聲張。另兩萬元,是于第二天下午由沈順堂派人給丁某某送去,并得到了丁某某的確認。事后,丁某某提出給徐某某幾千塊錢,但徐某某并沒有要。 從整個事實來看,一方面,徐某某和丁某某一起去查看自動棋牌機的問題,徐某某主要是想拿回自己被騙去的錢,后來發(fā)現問題,也不是徐某某去談賠償的事情。 另一方面,作為一家合法經營的棋牌室,有義務為前來的顧客提供優(yōu)良服務,作為消費者的丁某某和徐某某有法律上的知情權和索賠權,當得知自己的錢被騙,要求進行賠償,于法有據,丁某某與沈順堂協(xié)商解決此事,并有收據為憑,并無不妥。事隔三月之久,沈順堂前來報案要求追究兩人的刑事責任,分明是出爾反爾,將民事糾紛上升為了刑事責任,如果真的要追究丁某某和徐某某的刑事責任,那沈順堂的詐騙罪肯定成立,同時利用該賭具,從中按每一千元抽頭一佰元進行盈利活動,亦構成賭博罪,理應嚴懲。 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構成該罪,行為人必須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是其他目的,如債權人為討債而威脅債務人的,則不構成本罪。在本案中,徐某某不僅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和丁某某前往最多也只是想弄清事實真相,拿回屬于自己被騙的錢,事實上最后也未拿到一分錢, 根據刑法主客觀相統(tǒng)一的原則,辯護人認為徐某某依法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二、被告人徐某某在看守所里表現良好,并積極檢舉他人的犯罪事實,目前其舉報材料正在留下派出所進行核實,請法庭酌情考慮。 被告人徐某某系初犯,關押在看守所內,能積極協(xié)助管教做好監(jiān)舍工作,并向公安機關檢舉了同監(jiān)舍沈福琳盜竊兩噸銅的犯罪事實,目前該材料正在留下派出所進行核實。被告人的妻女完全依靠被告人生活,目前徐某某深陷囹圄,家庭生活陷于困頓,請法院能考慮到被告人的實際情況,采納辯護人的辯護觀點,作出公正的判決。 此致 杭州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 浙江京衡律師事務所 陳天濤律師 2005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