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屆中國律師版權實務論壇綜述

2011-07-08 01:32:49

首屆中國律師版權實務論壇綜述 2011年6月25日―26日全國律協(xié)知產(chǎn)委與廣東省律協(xié)承辦了首屆中國律師版權實務論壇,會議為期一天半。最高法院、北京高院、廣東各級法院均來員參會。全國各地有150余位律師參會。會議舉辦成功,氣氛歡快。演講人均以開放的姿態(tài)傳授知識。會后茶歇,晚宴等使得司法各界認識充分交流,知識的火花得以進一步的碰撞。 會議主要涉及著作權司法保護、行政保護的最新動態(tài),網(wǎng)絡環(huán)境下著作權保護,計算機軟件保護,著作權案件的證明標準與舉證責任分配,證據(jù)保全,損害賠償標準,版權與其他權利的沖突,涉外版權業(yè)務的拓展,網(wǎng)絡環(huán)境下著作權刑事保護等諸多方面的前沿問題。 25日上午。 最高法院馬秀榮法官作《著作權司法保護最新動態(tài)》演講。馬法官認為,今年是《著作權法》實施以來的重要一年,因為該法實施了20年,修改了有10年,《信息網(wǎng)絡傳播條例》實施了5年??萍既招略庐?,法律往往會滯后。 馬法官談了:1、版權的積極權能和消極權能。她將權利人可以主動行使確定為積極權能,不能主動行使確定為消極權能。著作權法中禁止權的范圍大于可以行使的權利。實踐中,作品本身侵權,又產(chǎn)生侵權的情況如何處理?目前存在爭議。2、自然權利,法定權利。著作權中的署名權,在著作權法實施之前可由《民法通則》中的姓名權進行保護。《版權法》中的表演者權,在沒有該法之前,也可進行保護。例如,體育競技,組織者可以禁止在場地架設攝像器材,該權利來源于權利人對于物的控制。關于名家畫作的署名假冒問題,可以姓名權受侵進行保護,但該權利與《版權法》有關。 三、版權權利的擴張?!栋鏅喾ā返呢敭a(chǎn)權利不斷擴大。早期,出版主要為復制加發(fā)行。出版要受制于物。表演者只是表演給在座的觀眾看。之后出現(xiàn)了廣播,可以在同一時間不受限制地給受眾聽?,F(xiàn)在出現(xiàn)了信息網(wǎng)絡傳播方式,理論上可以在任何地點,任何時間觀看。他人的復制成本等于零。且呈現(xiàn)出傳播范圍廣,使用容易,權利人無法控制。此時代,版權呈現(xiàn)力量削弱狀態(tài),這恰恰是法律要調整的時代。 筆者按:關于網(wǎng)絡定時播放行為的性質,目前存在一定爭議,浙江高級法院關于網(wǎng)絡著作權指導意見將此納入《著作權法》第二十條第1款第17項的兜底條款中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四、關于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該權利包含了其他權利,它是集合性的權利。包含了發(fā)行、展覽、公開表演,類似廣播權的權利。厘清權利的構成,可以幫助跳出常規(guī)思維,對于研究,實務都是有好處的。 五、關于獨創(chuàng)性 主要談了科學作品中涉及的獨創(chuàng)性。地圖、標準等,傳統(tǒng)觀念,對此應弱保護,因之布滿了公式等,容易先入為主。不同的編者在涉及地圖時會做出不同的編排,例如景點地圖的設計,法官在裁判時容易忽視一些細節(jié)、要素等。 筆者按:最高法院關于英特宜家系統(tǒng)有限公司的判例,體現(xiàn)了對于不同領域的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是作區(qū)分的,而非原先機械地追求不同,不需要藝術高度。參見:最高法院公報2010年第7期,英特宜家系統(tǒng)有限公司訴臺州市中天塑業(yè)有限公司著作權糾紛案 關于獨創(chuàng)性,陳錦川法官在2008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著作權案例要點及評析(上)中將之歸納為:獨創(chuàng)性是指表達的獨創(chuàng)性,即獨創(chuàng)性存在于有作者個性、有作者的取舍、安排的表達形式或者表達方式之中。在判斷是否有獨創(chuàng)性時,應從表達中尋找。 獨創(chuàng)性高度的要求不高。只要具有稍許的個性、創(chuàng)造性,作品中體現(xiàn)出了作者哪怕是微小的取舍、選擇、安排、設計,就應認為具有了獨創(chuàng)性。 在有些情況下,有些表達的獨創(chuàng)性是顯而易見的,容易認定;但有時,則難以僅憑主張權利的客體本身直接做出判斷。在這樣情況下,從實踐出發(fā),可以通過分析是否存在多種表達的可能性,或者比較幾種表達的差異性、表達是否有藝術性等幾個角度來判斷是否有獨創(chuàng)性。即:通過分析,如果存在著多種表達的可能性,可以認定該表達具有獨創(chuàng)性;通過比較,如果某一表達與其他表達相比存在著差異,可以認定該表達具有獨創(chuàng)性;通過觀察,如果表達顯示出藝術性的,可以認定該表達具有獨創(chuàng)性。 同時,在判斷是否具備獨創(chuàng)性時,應當將表達作為一個整體來進行,而不應將表達割裂開來,因為,單獨來看某一部分可能沒有意義,但把不同部分組合起來就有可能產(chǎn)生新的“效果 ”。 六、版權的歸屬 對此,法官的邏輯思維是:1、本人;2、委托作品;3、職務作品;4、法人作品。 目前案發(fā)集中于委托作品。往往,當事人對于權利歸屬沒有作明確約定,在此情況下,法官得遵循誠信原則,探求當事人簽訂合同時的真實意思表示等做出判斷。同時,應注意一些行業(yè)規(guī)范,如創(chuàng)作者的署名、展示權等應受保護等。 筆者按:關于署名權,法院在白秀娥蛇票案中,根據(jù)行業(yè)慣例,作出郵票不適用署名的判定。參見北京第一中級法院民事判決書(2001)一中知初字第185號,白秀娥訴國家郵政局、國家郵政局印制局侵犯著作權糾紛案。 七、免責 主要談及合理使用,法定許可。關于合理使用,在操作有難度時,可以按照侵權三段論演繹,超過合理限度就是侵權。 關于權利限制和避風港規(guī)則。避風港規(guī)則是免責的規(guī)定,非權利限制。 關于法定許可。不屬于未經(jīng)許可;僅侵害了報酬權等。 八、侵權責任 1、法律規(guī)定了嚴格責任,過錯推定責任。2、關于幫助侵權,主觀上得明知。3、職務上承擔管理責任。關于表演組織者的權利。國外適用舞廳規(guī)則,組織者的權利。國外適用轉承、替代責任。4、間接侵權。破壞技術措施,為他人侵權提供便利等。 九、剽竊 對此,起點應明確。少量使用的,應免責。 十、版權合同 主要涉及轉讓、許可、委托三類。實踐中,影視類有關的合同容易發(fā)生爭議,因為質量標準有很大的主觀性。 國家版權局版權處的段玉萍處長作《著作權行政執(zhí)法中的若干法律問題》演講。 段處長介紹目前版權處在編工作人員有16人,實際14人在工作。國家對于版權登記正在推進中,目前,登記工作沒有統(tǒng)一的查詢平臺等,登記證書亦未統(tǒng)一。段處長還介紹了目前的執(zhí)法體系,一線查處人員主要是文化執(zhí)法大隊。 北京高院的陳景川庭長簡要介紹了北京高院出臺的信息網(wǎng)絡傳播規(guī)范性文件。 陳庭長談了:一、合作關系的處理;二、版權審查;三、過錯的判斷;四、新類型視頻案件 重點談了網(wǎng)絡版權的審查。他坦言,基于著作權自動產(chǎn)生的特點,確實給審查者帶來很大的難度。目前在網(wǎng)絡上出現(xiàn)某類戲劇作品,他人未經(jīng)許可,現(xiàn)場錄制后放到網(wǎng)上,該行為的處理。北京高院曾經(jīng)對此召開研討會,最高法院民三庭法官應邀參加。結論:應判斷該視頻的性質,是電影作品還是錄像制品。電影作品的本質是對不同的畫面作剪輯,進行銜接、選擇、編排等。德國對于作品有藝術高度的要求。 如果一個視頻僅僅是機械簡單的剪輯,不宜認為是電影作品,應具有一定的藝術高度。 關于視頻網(wǎng)站是否應承擔責任。關鍵看其是否進行了編排,推薦等。 筆者按:北京高院關于網(wǎng)絡著作權指導性意見:http://wenku.baidu.com/view/f54ca30216fc700abb68fc72.html 浙江高院關于網(wǎng)絡著作權指導性意見:http://wenku.baidu.com/view/ca4eac84ec3a87c24028c440.html 廣東高級法院的張學軍法官作《軟件著作權的侵權判定及責任》演講。 張法官以案例形式展開:某軟件權利人存在技術人員跳槽情況,后出現(xiàn)用戶將軟件設備郵寄給權利人維修情況。權利人發(fā)現(xiàn),該要求維修的設備中的程序為盜版情況,遂訴至法院。 該案主要涉及源代碼與目標程序的關系。源代碼嵌入錯誤信息的作用。目標程序的比對。部分目標程序相同的處理等。 有參會者提出,表格類作品大同小異,而法律要保護的恰恰是小異部分。因為,某些行政機關對于大部分內容有特定要求的,創(chuàng)作者能有所作為的只能是小部分范圍。 6月25日下午。 陳錦川庭長作《版權訴訟中的證據(jù)規(guī)則》演講。以華蓋公司數(shù)碼照片舉證責任引申。 筆者按:參考資料:《2010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幾起著作權案例評析》陳錦川 三、確認作品著作權歸屬應適當考慮被告舉證、使用被訴侵權作品等因素 原告英國A.B.C特選食品有限公司主張對“IMG-2870”、“John Dory”、“Red raw defrosted”、“redfish skinon”、“Salmon.fillets”、“squid ring”等六幅圖片享有著作權,并提交了涉案圖片的數(shù)碼文件。2009年3月27日,“www.ocean-treasure.com”網(wǎng)站刊載了涉案六幅圖片。被告張書樂系該網(wǎng)站的域名注冊人及實際經(jīng)營者,2008年,被告在原告的北京辦事處任職。將原告主張權利的圖片和被控侵權圖片進行對比,其中涉及“IMG-2870”、“Salmon.fillets”以及“squid ring”的圖片,從構圖元素和布局上看,后者明顯屬于對前者的剪裁或編輯。涉及“John Dory”、“Red raw defrosted”、“redfish skinon”的圖片,兩者內容一致。 被告稱原告沒有提交涉案圖片的原始文件,涉案圖片的拍攝日期及型號等屬性可通過軟件進行修改,原告不能證明其對涉案圖片享有著作權。被告還稱,被控侵權作品系其從某工廠以及原告在職員工處獲得的,其行為并未侵犯原告權利。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未能提供涉案作品源文件,且被告對原告的主張不予認可,并當庭修改了涉案作品數(shù)碼文件的屬性,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證明被告享有涉案圖片的著作權。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告提交了復制有涉案照片的光盤,被告雖主張數(shù)碼照片文件的屬性可以修改,但基于數(shù)碼照片文件的性質和特點,在被告并未說明也未舉證證明涉案數(shù)碼照片的參數(shù)被修改過的情況下,本院對其相關主張不予支持。經(jīng)對比,就“IMG-2870”、“Salmon.fillets”、“squid ring”三幅圖片,被控侵權圖片明顯屬于對原告主張權利的照片的剪裁或編輯;就“John Dory”、“Red raw defrosted”、“redfish skinon”三幅圖片,兩者內容一致。被告主張被控侵權作品系其從案外人處獲得的,但未提供相應的證據(jù)。結合被告曾在原告北京辦事處任職的事實,可以認定,被控侵權圖片系來源于原告主張權利的涉案照片。由此,也可以印證原告對涉案六幅照片享有著作權這一事實。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四款規(guī)定: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jù);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權利人,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據(jù)此,原告提交證據(jù)證明作品上署有其名的,即推定原告為著作權人,除非有相反證據(jù)推翻;原告提交了所主張著作權的作品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查證屬實的,可以認定原告為著作權人;被告否認原告為著作權人的,應由被告舉出相反的證據(jù)反駁。 “誰主張、誰舉證”是舉證責任的基本原則,但在具體個案中如何確定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則需要在貫徹這一基本原則的基礎上,注意體現(xiàn)誠實信用和公平原則,充分考慮當事人的舉證能力,綜合全案的各種因素。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2月審結的一起侵犯攝影作品著作權的再審案件中,一、二審法院均以原告證明其權屬的證據(jù)不足為由,駁回原告請求。[8]最高人民法院在確認涉案圖片有原告的授權人即原始權利人Getty公司的署名的基礎上,認為:“鑒于被告使用的涉案圖片與Getty公司享有著作權的圖片完全相同,但被告既未提交證據(jù)證明涉案圖片的著作權不屬于Getty公司,亦未能證明其對涉案作品的使用有合法依據(jù),可以推定涉案圖片在被告使用之前已經(jīng)公開發(fā)表。┅┅。根據(jù)原告的相關證據(jù),可以認定原告已經(jīng)取得Getty公司合法授權?!盵9]在認定原告享有權利的問題上,最高人民法院顯然考慮了被告使用的作品及其舉證的情況。在本案中,在確定作品著作權歸屬時,二審法院基于數(shù)碼相片的特殊性,綜合考慮被控侵權圖片明顯屬于對原告主張權利的照片的剪裁或編輯,或者與原告主張權利的照片內容一致及被告主張被控侵權作品系其從案外人處獲得、但未提供相應的證據(jù)、被告曾在北京辦事處任職等等事實,認定原告對涉案六幅照片享有著作權。在證明權利歸屬問題上,二者體現(xiàn)了相同的思路。 陳還談了音像制品的署名問題?,F(xiàn)在的理論界的發(fā)展情況,但在制品上有署名的,不能得出是合法授權人的結論。還得進一步證明取得詞、曲、表演者的授權。 關于翻譯作品,未經(jīng)權利人的授權是否可以主張被侵權的民事責任。陳認為可以,類占有推定。 深圳中級法院的于春輝法官作《司法實踐中專家證人現(xiàn)狀》演講。 于法官坦言,目前隨著科技的發(fā)展,在技術較復雜的專利案件中,法院的做法是先請原告或其技術人員對于權利要求進行解釋,幫助法官全面理解。對此,實務界也有提出抨擊的,認為法院存在暗箱操作之嫌;于法官表示,法院如此操作為的是更好地掌握案情所需,可以節(jié)約訴訟資源。 對于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案件,專家證人可起重要作用,可以幫助逐層分析技術問題,進而結合法律加以解決。 深圳中院對于處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案件積累了寶貴的經(jīng)驗。實踐中,PCB板,權利人采取實用新型進行保護。 布圖設計,國家有專門條例的規(guī)定;對此,鑒定費用不一,相差懸殊。該院一般放在北京某鑒定部門鑒定。布圖設計領域,讀取數(shù)據(jù)需要專業(yè)技術;集成電路模塊中,類PCB板,存在10-14層,米粒大小,每層會有布圖。 筆者按:對此,請參考今年最高法院十大案例第七件,可以解讀出辦理此類案件的方法。  7.LED照明用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案  華潤矽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訴南京源之峰科技有限公司侵犯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糾紛案【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寧民三初字第435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  華潤矽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矽威公司)享有用于LED照明用的PT4115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南京源之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源之峰公司)與案外人華潤半導體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潤半導體公司)訂立協(xié)議開發(fā)1360集成電路。源之峰公司對矽威公司銷售的PT4115芯片進行了反向剖析,形成1360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并提供給華潤半導體公司,獲得10萬元設計費。華潤半導體公司委托第三方生產(chǎn)1360管芯并優(yōu)先銷售給源之峰公司,源之峰公司將管芯封裝后,編碼成6808、6807等系列集成電路向市場銷售并獲利。矽威公司以源之峰公司侵犯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為由,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該院認為,源之峰公司接受委托制作的布圖設計及其銷售的集成電路含有的布圖設計均與矽威公司享有專有權的涉案布圖設計相同。因此,源之峰公司通過反向剖析的手段,復制了涉案PT4115布圖設計的全部,并提供給華潤半導體公司進行商業(yè)利用,未經(jīng)權利人許可,其行為構成對PT4115布圖設計專有權的侵害;同時,源之峰公司為商業(yè)目的,銷售了含有其非法復制的布圖設計的集成電路,亦構成對PT4115布圖設計專有權的侵害。遂判決源之峰公司立即停止侵犯PT4115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的行為,賠償矽威公司經(jīng)濟損失以及矽威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共計23萬余元。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  本案是侵犯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糾紛的典型案例,涉及權利保護范圍的確定、侵權判定方法等基本法律問題,為此類案審理提供了寶貴的經(jīng)驗,也是人民法院司法保護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的具體體現(xiàn),得到該行業(yè)的普遍認可。 6月26日,廣州中院謝平法官作《網(wǎng)絡著作權訴訟證據(jù)認定問題》專題講座。 謝法官介紹了網(wǎng)絡著作權案件的沿革、發(fā)展。近年,大規(guī)模侵權集中于數(shù)碼照片類案件。她介紹了固定證據(jù)的幾類方法,主要以公證,申請法院保全等。隨著技術的發(fā)展,可以采取國家授時中心的時間戳方式固定著作權形成時間,廣東地區(qū)已有法院對此予以認可。 謝法官還介紹了大規(guī)模侵權中,出現(xiàn)當事人將大量侵權事件集中于單個案件,法院要求拆分的現(xiàn)實。謝表示,造成此類情況的原因是與現(xiàn)行司法機構的考核體系有關。同樣的標的,是否“訴拆拆”,當事人承受的訴訟費是不同的。以600件案件,2700萬的案件為例,不拆,訴訟費為17.68萬元;拆開為60萬元。建議律師在起訴前多與法院溝通,也可選擇受案量相對較少的法院進行。 筆者按:關于授時中心網(wǎng)址:http://www.tsa.cn/mintriduce.vm?sid=167187&id=171065 全國律協(xié)知產(chǎn)委執(zhí)委李德成律師介紹了知產(chǎn)領域刑事案件的概況。 李介紹了知產(chǎn)委對此做的推動性工作。對于《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chǎn)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形成背景進行了介紹。 最后,廣東地區(qū)的動漫、唱片類企業(yè)對于企業(yè)打擊知產(chǎn)侵權的概況,需求進行了介紹。 會后,參會人員表示收獲很大,對于版權領域的新發(fā)展有了了解,同時,結交了全國各地的司法界朋友,均希望今后形成長效的合作機制。 因筆記,不能全面反映會場情況,還會出現(xiàn)“復制”錯誤,請讀者見諒 孔夏雨律師 2011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