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衡律師王軍接受浙江法制報采訪

2010-12-28 17:41:13

員工遭遇車禍死亡,老總聚眾鬧事“敲竹杠” 2010年12月27日 19:26:01 浙江法治在線   在新昌縣看守所,33歲的山東男子丁兆連腸子都快悔青了。他原本有著幸福的家庭,還擁有一家頗具規(guī)模的廣告公司,結(jié)果,卻因一時貪欲身陷囹圄。   原來,丁兆連所在公司一名員工意外遭遇車禍死亡,丁兆連通過不正當途徑,欲從肇事車輛所屬單位浙江醫(yī)藥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制藥廠(以下簡稱“新昌制藥廠”)獲得“天價”賠償款。最終,自作聰明的丁兆連及同伙因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新昌縣檢察院批準逮捕(11月30日本報曾作簡要報道)。   丁兆連在寧波開了一家廣告公司,業(yè)務(wù)涉及廣告制作、路邊廣告牌設(shè)置等,規(guī)模不小。今年7月24日,公司職工湖北人胡某在嵊州城區(qū)道路邊進行廣告牌維護。這時,新昌制藥廠廠車因避讓車輛失控,撞倒了廣告牌,致胡某受傷。   不幸的是,受傷嚴重的胡某經(jīng)醫(yī)治無效死亡。事故發(fā)生后,新昌制藥廠迅速派人趕到現(xiàn)場處理相關(guān)事宜,并在第一時間墊付了醫(yī)療費。同時,該廠分3次將11萬元現(xiàn)金交至嵊州市交警大隊。   這時,胡某家屬找到了丁兆連,要求公司賠償相關(guān)費用50余萬元。   “50萬太少,這筆錢如果讓那家工廠出,肯定還要多!”丁兆連向胡某家屬保證,只要將事情鬧大,獲得的賠償肯定在50萬元以上。于是,胡某家屬將索要賠償?shù)氖虑槿珯?quán)委托給了他。而丁兆連則虛編出了公司對胡某的培養(yǎng)費、胡某死亡造成公司經(jīng)濟損失等各種名目,向新昌制藥廠開出了350萬元的“天價”賠償款。   這一無理要求被廠方拒絕后,丁兆連及其助理楊國棟詳細制訂了“索賠”計劃。他們以每人100元“工資”雇了近百名社會閑雜人員,并對這些人進行了搬花圈、拉橫幅、發(fā)傳單等分工。   今年9月8日上午9點40分左右,丁兆連、楊國棟等人分乘3輛大巴車、2輛小車趕到新昌制藥廠“討說法”,要把事情鬧大。   面對丁兆連等人的無理取鬧,廠方保安出來制止,并報了“110”。“保安打人啦!”一心想把事情鬧大的丁兆連等人開始打砸廠方的傳達室,推倒了工廠大門。不肯罷休的眾人還追打廠方的幾名保安,一直追到科研室為止。   所幸,接到報警后的新昌縣公安局城東派出所民警很快趕到了現(xiàn)場。警方迅速穩(wěn)定了死者家屬激動的情緒,并控制了包括丁兆連在內(nèi)的眾多鬧事人員。隨后,丁兆連等人被警方刑拘。   此事件中,新昌制藥廠的4名保安不同程度受傷,其中一名為輕傷。因為丁兆連等人鬧事,廠方的科研工作不得不停止,造成了不少損失。   最終,丁兆連等10人因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新昌縣檢察院批準逮捕。“我也沒想到后來事情會沒法控制,這么嚴重?!毕肫鹱约含F(xiàn)在的處境,丁兆連沮喪地垂下了頭。   丁兆連因不懂法走了歪路,本報報道此案后有讀者來電認為丁兆連的做法有敲詐勒索的嫌疑。那么,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與敲詐勒索罪有何區(qū)別?   記者采訪了京衡律師集團事務(wù)所刑事部主任王軍。他表示,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煽動、策劃下,聚集多人共同擾亂黨政機關(guān)、企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的正常活動,情節(jié)嚴重,致使工作、營業(yè)和教學(xué)、科研等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   而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兩罪侵犯的犯罪目的和客體明顯不同。   王軍分析,丁兆連等人的動機,是為了幫助胡某家屬向新昌制藥廠索得更多的賠償。他們的行為導(dǎo)致制藥廠的生產(chǎn)秩序被侵犯,但他們并沒有公然侵犯廠方的公私財產(chǎn)所有權(quán)。   王軍說,檢察機關(guān)以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對丁兆連批捕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他認為,丁兆連的做法不可取,遇類似糾紛應(yīng)走法律途徑,依法維護自身正當權(quán)益。 來源: 浙江法制報  作者: 法治在線記者 曹志男 通訊員 王樟林 潘杭湖   編輯: 徐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