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噸輪主機代理進口糾紛在臺州海事法庭開庭

2009-05-14 21:08:46



圖:某民企建造的萬噸輪 萬噸輪主機代理進口糾紛在臺州海事法庭開庭 [京衡網消息]昨天(5月13日),寧波海事法院臺州法庭開庭審理原告梁某、吳某訴某進出口公司等代理進口萬噸輪主機糾紛案。本所陳有西、陳天濤律師代理原告出庭。法庭將擇期宣判。金融危機發(fā)生后,浙江省船舶建造、買賣糾紛多發(fā),本所已經連續(xù)受理四起,另有達數億的萬噸輪買賣履約問題在進行法律協(xié)商中。 民事起訴狀 第一原告:粱某 第二原告:吳某 第一被告:臺州市某公司 第二被告:周某 第三被告:張某 訴訟請求 一、 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將韓國現(xiàn)代重工有限公司船用柴油機退款60萬美金,折合人民幣4104000元返還給第二原告(按照2009年2月18日國家外匯基準牌價1美元兌6.84元人民幣計算),第二、第三被告對上述返還款項承擔連帶責任。 二、 判令第一、第二、第三被告共同返還第一、第二原告支付的船用柴油機貨款共計人民幣17,205,120元,及從2008年12月31日起到實際還款之日止按每日萬分之二點一計算的逾期付款違約金,上述三被告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三、 本案訴訟費用、財產保全費用、實現(xiàn)債權費用由三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2008年4月7日,第一、第二原告與第一被告簽署了委托第一被告代理進口船用柴油機兩臺,型號6S46MC-C,共計美金720萬元的協(xié)議。代理進口協(xié)議對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行了明確的約定,第一被告的授權代表人,本案第三被告張怡在委托進口協(xié)議上也簽字予以認可。2008年4月23日,第二、第三被告作為第一被告的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二原告簽署了一份協(xié)議書,該協(xié)議書中約定了預付船用柴油機款項訂金的支付方式和期限,并再次重申第一被告代表第二原告與國外廠商簽訂正式合同及技術協(xié)議,根據合同法第402條之規(guī)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庇纱吮砻髟摲輩f(xié)議是約束第二原告與第一被告的。 協(xié)議簽署后,第一、第二原告分別依照約定,按照第一、第二、第三被告的指令,將2700萬元的船用柴油機預付款匯進了第一被告帳戶1000萬元,第三被告帳戶1700萬元,并由三被告予以簽收認可。第一被告作為兩原告的代理方與韓國現(xiàn)代重工有限公司簽署了進口合同,后由于市場發(fā)生了變化,兩原告經與第一被告和韓國現(xiàn)代重工有限公司友好協(xié)商,解除了進口兩臺船用柴油機的合同,兩原告同意將已支付的首期款1432000元美金中的832000元美金作為解約費支付給韓國現(xiàn)代重工有限公司,其余的60萬美金退回轉為另外一個合同的貨款后,由第一被告承諾在2009年10月31日前支付給第二原告。 由于兩原告已經與韓國現(xiàn)代重工有限公司解除了進口船用柴油機的合同,扣除解約費,兩原告在第一、第二、第三被告處尚有貨款共計21309128元未予返還,經兩原告多次催討,三被告均置之不理,無奈之下,兩原告只能訴至貴院,請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支持訴請,作出公正的判決! 此致 寧波海事法院臺州法庭 具狀人:粱 某           吳某 2009年2月20日 粱、吳訴 臺州某公司等被告 代理合同糾紛案 一審代理詞 尊敬的法官、人民陪審員: 京衡律師集團事務所接受原告委托,指派陳有西律師、陳天濤律師參加今天的庭審,通過法庭的調查,對本案的事實有了進一步的了解,現(xiàn)依據事實與法律,發(fā)表如下代理意見,供法庭參考: 一、 關于原告資格 本案合同的簽訂人和實際履行人都是兩原告。被告所稱的原告不適格的理由不能成立。 1、 本案合同簽字人只有兩原告,從未出現(xiàn)某船廠。 2、 本案合同的實際付款人,即履行人只有兩原告,從未出現(xiàn)船廠。 3、 船廠從未參加到本合同中來,沒有蓋章,沒有授權,沒有任何參與談判,沒有任何付款。 4、 船廠是兩原告的掛靠工作單位,本案是自然人委托進口,兩個人原告的主體資格清楚、無異議。 5、 按民法通則代理權的規(guī)定,即使按代理理解,越權代理未經授權人同意、授權、追認,只能由越權人自行承擔。所以,本案原告資格沒有任何問題。 二、 關于被告資格 本案二、三被告的身份,雙方舉證都可以證明。她們既是作為第一被告公司的合同執(zhí)行人,又作為合同實際履行人收取了大部分(1700萬)貨款。此款沒有轉付給公司。至今三被告沒有這樣的舉證。實際收款人作為被告是毫無問題的。這兩位個人沒有任何理由可以不當占有該1700萬元貨款。我們不去追究他們公司這樣處理,財務上是否合法合規(guī),個人有什么法律責任,只要他們承擔實際不當占有的返還責任。因此二、三被告主體資格毫無問題。 三、 原告方與三被告簽訂的進口代理協(xié)議、協(xié)議書合法有效。合同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解除,財產應予返還。 根據法庭調查和雙方舉證,2008年4月7日,兩原告委托第一被告公司向韓國進口船用柴油機兩臺,型號6S46MC-C,共計美金720萬元的代理協(xié)議,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并經兩原告與第一被告代理人、本案第二被告張簽字蓋章,為合法有效。 2008年4月23日,原告方又與第一被告的代理人,本案第二、第三被告張、周簽署了協(xié)議書,對雙方簽署的代理進口協(xié)議的執(zhí)行進行了細化,并就進口船用柴油機兩臺的預付訂金1700萬元的支付方式作出了約定,協(xié)議中再次明確了第一被告臺州公司代表原告方與國外廠家簽訂正式合同及技術協(xié)議。根據合同法第402條“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在本案中,第二、第三被告張、周系第一被告的代理人,在最初的進口代理協(xié)議中,張也在協(xié)議上簽字,據此,原告方在訂立協(xié)議時是知道張、周與第一被告之間的代理關系的,作為受托人的第二、第三被告張、周與原告方簽署的協(xié)議書的法律后果理應由第一被告承擔。 本案第二、三被告系本合同的實際執(zhí)行人,既是第一被告的員工,又同時以個人帳戶收款并一直實際占有。在代理合同解除后,負有返還貨款的共同責任。 因此,本案合同因情勢變更,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解除,雙方互不追究法律責任。貨款應予返還。被告持有的代理貨款除付韓方損失外應全部歸還原告。 四、2700萬元均系合同預付款,根本沒有1700萬的代理費的約定,也沒有這一事實存在。 被告杜撰的1700萬系合同代理費的說法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和合同依據。 1、協(xié)議中沒有約定有代理費。代理報酬實際已經包含在“內”“外”合同差價中。被告的利潤是在代理成功后的代理利潤差價中體現(xiàn)。作為原告方進口船用主機的代理方的被告,事實上在國內協(xié)議中約定賣給原告的兩臺船用主機價格為720萬美元(每臺360萬),在被告方與韓國方簽訂的進口主機合同中,貨款總值只有716萬美元(每臺358萬)。上述的差額4萬美元即為被告方的合理代理費用。 2、協(xié)議中明確約定了原告所付的款是合同“訂金”,即預付貨款,沒有任何代理費的約定。可以審查在案證據。 3、被告收取訂金后,將第一筆1000萬支付給韓方,可以證明是系貨款而不是代理費。 4、本合同總貨款716萬美元,折合人民幣4890萬。說有1700萬巨額“代理費”違反基本常理。根本不可信。 5、原被告雙方簽字的終止代理進口的協(xié)議中沒有任何代理費的約定。 6、由于本案合同失敗,原告已經向韓方承擔了違約責任(即解約費)83.2萬美元,合人民幣近567萬余元。作為代理進口人的被告,沒有分擔一分損失,因此他們在本合同中不損失也不賺錢,不另收代理費是合理的正常的。因此被告代理律師在訴訟中杜撰出“代理費”的說法是荒唐的。本案被告應當全額返還除給韓方解約費損失以外的全部貨款。 7、被告有“商業(yè)秘密不可告知開支”、隱性開支,可以收取1700萬元的合理“代理費”的說法既無證據支持又蠻不講理。對于一個4890萬總價的取消進口代理行為,委托人承擔全部近600萬外貿合同損失的情況下,被告要收取1700萬“代理費”是荒唐的。不用說合同中根本沒有代理費的約定,即使有這樣約定,也是顯失公平的,在雙方協(xié)商一致終止代理后也不用付錢。這種無理要求不可能得到公正的法律支持。 因此,各被告杜撰的、沒有沒有任何合同約定的、無中生有的1700萬代理費的“說法”,只是為了故意占用原告財產不還的借口,現(xiàn)在居然到法庭上這樣主張,更加證明了其無理占有他人財產的故意。其無理要求應不予采納。 五、本案代理合同系各方協(xié)商一致解除,并一致行動同韓方協(xié)商解除了外貿進口合同。原告已經向韓國客戶承擔損失。本案原被告之間不存在違約責任。 原告方與被告方一起,與韓國現(xiàn)代重工有限公司談判,解除了與其的船用柴油機進口合同。國內雙方系協(xié)商一致解除合同,互不追究雙方責任。協(xié)商一致的解除沒有違約責任一說。被告方亦無任何損失。 本案原告方的匯款憑證及三被告的收款收據均表明,原告方累計按協(xié)議約定付給三被告人民幣2700萬元貨款,三被告收款后,第一被告對外只支付了首期款1432000美元,后由于金融危機的影響,原告方與被告協(xié)商一致,共同出面與韓國現(xiàn)代重工有限公司談判,雙方同意解除簽訂的進口船用柴油機合同,原告方同意支付韓方解約費832000美元。被告方沒有承擔一分損失。 由于國際進口合同的解除,原被告間代理進口主機的目的不可能實現(xiàn),各方的代理權利義務即同時解除。其時,雙方簽訂了外方損失由原告承擔,并返回60萬美元的貸款。沒有任何的原告方還要承擔其他開支的約定。在本案中,舉證期限已過,被告也未向法庭舉證其造成了什么損失。故我們認為,被告方理應將扣除原告協(xié)議承擔的韓方解約費83.2萬美元后,對剩余2130.9128萬元人民幣貨款返還原告。 六、關于第一被告、第二、三被告的責任承擔 在昨天的證據交換中,原被告對雙方的證據的真實性均沒有異議。從原告的匯款憑證可以看出,原告方支付給第一被告1000萬元人民幣,第一被告用其支付對外的首期款1432000美元,另外的預付貨物訂金1700萬,支付到了第二被告張的個人銀行賬戶。二、三被告一起打了收款收據。因此,第二、三被告既是第一被告的合同執(zhí)行人,同時又是本合同的實際個人收款人,成為了實際上的合同履行法律關系一方。三被告并未舉證證明張將該筆錢交給了公司。故該筆款理應由實際收款人第二、第三被告承擔返還義務。也即在本案中,三被告是共同的合同相對方,實際上應對原告方承擔連帶的財產返還義務。 七、關于本案60萬美元返還問題。 在原告方與被告方與韓方協(xié)商解除主機進口合同后,原被告雙方又簽署了協(xié)議書,第一被告承諾將韓方退給原告方的60萬美元貨款在2009年10月31日前支付給原告方。 由于2008年12月本案合同實際已經協(xié)商解除,第二、三被告近五個月中遲遲不肯將已收的其余貨款1700萬返還給原告方,被告的故意違約、不當占有原告巨額財產的故意行為已經事實存在。原告有權行使不安抗辯權,有權要求被告一并提前歸還。即對于這樣的違約事實,原告有權要求對約定到10月份才歸還的該60萬美元提前到同時返還。因此原告訴請法院,要求第一被告將1000萬元扣除解約費832000美元的余款,及已支付給第二、三被告的1700萬預付訂金貨款,共計人民幣21309128元,一并返還給原告方。 合議庭法官、人民陪審員: 綜上所述,在本案合同解除后,三被告長期占有原告貨款于法無據,應即時全額返還。并支付不當占有期間的合法利息。請法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采納我們的代理意見,根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guī)定,及時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以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原告方的合法權益。 謝謝法庭 代理人:京衡律師集團事務所 陳有西 律師 陳天濤 律師 2009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