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衡為昆山月兔房產(chǎn)公司打贏行政官司

2009-05-10 07:10:11



本案經(jīng)辦人陳有西律師 蘇州中院判決駁回中國萬和公司對昆山市政府的起訴 .  ?。劬┖饩W(wǎng)消息]經(jīng)過長達一年多的行政訴訟,本所今天收到蘇州中級法院的行政裁定書,駁回中國萬和控股公司的對昆山市政府的起訴,支持了本所代理的第三人昆山月兔房產(chǎn)公司的請求. .   由此,被中止一年多的600萬的民事訴訟終于可以恢復審理了. 詳情請參閱本案律師起草的答辯狀 附:行政訴訟第三人答辯狀 答辯人(第三人):溫州月兔電器集團有限公司 住所地:溫州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濱海園區(qū)A505地塊 法定代表人:謝鐵瀾 答辯人(第三人):昆山月兔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 被答辯人:中國萬和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qū)志新路二里莊35號438室 法定代表人:鄭羨欣 答辯請求: 駁回原告起訴。 事實和理由: 本公司作為本案第三人,認為本案原告出于不正當?shù)哪康?,對兩政府機關進行毫無理由的起訴,其訴訟不具備原告資格;其不是所訴具體行政行為損害的對象,而是被訴行為的受益對象,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guī)定的“被侵權”原告范圍;其訴訟動機惡劣違背基本的司法誠信;其訴訟違反法律。因此應當予以駁回。 一、 原告萬和公司不具備本案原告資格 2006年12月25日,溫州月兔電器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溫州月兔”)與中國萬和控股有限公司(下稱“萬和控股”)等四方簽訂了《昆山淀山湖岸別墅項目框架協(xié)議》,受讓昆山月兔房產(chǎn)公司股權。2007年3月29日,因萬和違約不付款,溫州月兔公司和萬和公司各方又簽訂了《補充合同》,萬和公司退出昆山月兔房產(chǎn)公司,各方辦理了股權回讓手續(xù),此時,萬和公司已經(jīng)不再是股東。此日以后,他同月兔房產(chǎn)公司與行政主體發(fā)生的任何法律關系都已經(jīng)無關。同公司和政府的土地審批行政行為已經(jīng)沒有任何關聯(lián)性。按照《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的規(guī)定,“利益相關性”的是原告資格的基本特征。在原告退出昆山月兔公司之日,其同公司的民事權利義務已經(jīng)由《補充合同》所固定。任何相對于昆山月兔房產(chǎn)公司的行政行為不可能影響到他的權益。因此,其原告資格根本不具備。 二、原告所訴違反《行政訴訟法》第二條“侵犯”特征,不符合起訴條件,應予駁回 《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起訴”?!皳p益行為”可訴,“有益行為”不可訴,是行政法的法定基本原則。因此,原告必須是權益被行政行為損害的相對人。本案中,萬和公司受讓月兔房產(chǎn)的股權,政府事先發(fā)給的土地證不收回不處罰,是有利于其的行為,而不是“侵犯”其權益的行為。不符合第二條的“損益性”法定要件,不得起訴。原告的起訴違背了行政訴訟的基本常識。 原告所稱的“損失”,不是行政行為造成的,而是其在股權受讓中,不按時支付股權款的違約行為造成的,而且是自愿達成的補充合同。如果政府收回土地,恰恰會“侵犯”其當時作為大股東的利益,損失將高達一億多。萬和公司在訴狀中自稱是“利益相關人”,也是錯誤地理解了法律。他相關的是民事合同中約定的權益,同政府的土地審批行為毫無利益相關性。其邏輯,是由于政府沒有處罰,導致其民事上違約。這不是幸災樂禍心理嗎?恰恰可以證明其民事合同履行中的不誠信。因此,其起訴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等二條的規(guī)定,是濫用訴權行為。 三、 原告所訴系惡意訴訟,違背基本的誠信道德 原告在受讓月兔房產(chǎn)公司的股權后,因為付不出受讓金,一直拖延。其借口理由,是擔心國家收回土地。因此,他們是不期望土地被收回或者處罰的。結(jié)果這一現(xiàn)象沒有出現(xiàn),他們?yōu)榱苏医杩冢l(fā)展到期望出現(xiàn),不出現(xiàn)他要硬告政府以實現(xiàn)其出現(xiàn)。事實上,合同約定,如果出現(xiàn)土地不安全,所有責任由出讓人溫州月兔電器公司負責。因此,他們是保險的。民事風險理由根本站不住腳?,F(xiàn)在,他們惱羞成怒,反而告政府要求撤銷土地證。其動機的惡劣和不講司法誠信已經(jīng)到了不顧基本道德的程度。沒有一個房產(chǎn)公司股東會起訴政府要求對自己進行土地處罰。原告的行為,是為了在民事訴訟中賴帳,而拖上無辜的政府當被告。我不要的,得不到的,你也得不到,我要搗蛋搞得你土地收回開發(fā)不成。這不是市井人物的做法嗎?萬和的用心何其險惡!這樣的行為如果得逞,真是沒有天理了。 四、 所訴行為系在先行政行為,原告根本無權干預 原告是2006年12月受讓股權、2007年3月退出股權的。而他告的具體行政行為,一個是《土地出讓合同》,發(fā)生在2003年;另一個是土地局的《批復》,發(fā)生在2004年。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這些行政行為同當時遠在北京的原告毫無關系。他無權干預政府當時對昆山月兔公司的土地出讓行政行為。 行政行為確定力有個時效性,到萬和介入的2006年12月,早過了可訴時效和可以撤銷的時效。原告有什么權利指責政府以前的行為? 他們指責土地局違法,是根本不了解真相。本案政府的批地行為是完全合法有效的。由于原告程序上根本沒有原告資格,因此我們根本不想在實體上答辯反駁。一個加入房產(chǎn)開發(fā)的公司要求政府處罰自己收回土地,簡直就是天方夜譚。 五、原告的目的卑劣請法庭當庭駁回起訴 原告由于合同違約,在自己完全真實表示的《補充合同》中約定同意賠償?shù)谌藴刂菰峦秒娖鞴?00萬元。但一直不支付。溫州月兔公司無奈只好向貴院提起起訴。為讓行政庭明了真相,這里簡要介紹貴院民二庭在審的民事案過程。 2007年8月20日,溫州月兔公司作為民事案原告,起訴萬和公司要求支付約定的違約金600萬加約定的滯納金300萬共900萬元;并申請保全萬和公司財產(chǎn)。10月9日,貴院作出財產(chǎn)保全裁定書。法官赴京保全,被告帳戶僅1700余元。隨后,被告萬和公司明知合同管轄地約定明確,為拖延時間,提出管轄異議。這是其惡意纏訟拖時間的第一個步驟。12月29日,貴院裁定駁回萬和公司管轄異議。2008年的1月,被告萬和公司提出另案起訴要求“撤銷”雙方早已解除的“合同”,實為已超期的反訴性質(zhì)。這是被告惡意纏訟拖時間的第二個步驟。2月28日,貴院民二庭第一次開庭質(zhì)證,至此離原告起訴已經(jīng)六個多月,被告萬和公司拖延訴訟的目的基本達到。被告再要求延期舉證。法庭確定3月19日再開庭。原告要求兩案并案審理,合議庭同意,雙方無異議。3月19日,貴院民二庭第二次開庭。被告要求調(diào)解。原告同意等到月底,30日不成即要求法庭判決。4月,被告向法院提出要求“變更訴訟請求”。月兔公司律師認為,庭審已經(jīng)結(jié)束,無此程序。法庭不同意被告的無理要求。這是被告惡意纏訟拖時間的第三個步驟。3月12日,被告萬和公司向貴院提出毫無理由的行政起訴,告政府土地發(fā)證行為。并向民二庭提出要求“中止訴訟。溫州月兔公司通過律師向貴院送達了《關于要求嚴格執(zhí)法排除惡意纏訟盡快判決昆山房產(chǎn)案的律師要求書》。4月24日,貴院果然受理行政案,告無辜的行政機關,貴院通知我們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這是被告惡意纏訟拖時間的第四個步驟。民事案到現(xiàn)在沒有判決。一個很清楚的萬和公司自愿簽字賠償600萬的案件,通過萬和公司精心組織的法律游戲一直拖到現(xiàn)在。很清楚,萬和公司行政訴訟的目的,一是為了拖延甚至中止民事判決;二是企圖為其民事違約制造一個事實的借口。 其實,萬和公司的這一目的不可能達到。因為,民事案審理的是合同關系存續(xù)期間的雙方權利義務,只要雙方合作期間溫州月免電器公司沒有違約,即土地權完整,哪怕現(xiàn)在土地證被撤銷,也根本不可能影響民事案的判決。因為法庭是審查“當時”月兔公司有沒有違約;“當時”土地交付有沒有問題;“當時”的土地有沒有被查處。如果沒有,即使現(xiàn)在昆山月兔房產(chǎn)公司被查處,萬和公司“當時”的違約責任同樣無法逃脫。 通過以上事實的交代,本案原告萬和公司的真實目的已經(jīng)一清二楚。我們期望蘇州中院無論是行政庭還是民事庭,都能了解本案的真相,堅持法律的嚴肅性和公正性,對本案進行原告資格審查和法律關聯(lián)性審查,在程序上直接駁回原告的起訴,而不必浪費司法資源,進行實體審查。 此致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第三人):溫州月兔電器集團有限公司 昆山月兔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 2008年6月23日 京衡律師集團事務所 關于要求嚴格執(zhí)法排除惡意纏訟 盡快判決昆山房產(chǎn)案的 律師要求書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二庭駱庭長并報院領導: 貴院審理的(2007)蘇中民二初字“溫州月兔電器集團有限公司訴中國萬和控股有限公司‘昆山月兔房產(chǎn)公司股權轉(zhuǎn)讓’糾紛案”,貴院07年8月受理后已經(jīng)8個月,2008年2、3月份開庭后也已經(jīng)兩個月,尚未判決。被告萬和公司采取各種惡劣手段進行惡意纏訟干擾貴院的依法判決,現(xiàn)在又以不能成立的理由試圖要貴院中止審理本案。作為代理人,我向貴院指出其違法做法的全過程,請貴院堅持原則、排除干擾,及時依法判決本案。 萬和公司的惡劣纏訟手法,無須其他說明,只要列出時間表就可以一目了然。 2007年8月20日,原告溫州月兔公司起訴;并申請保全。 8月28日 貴院受理立案。原告交清法院訴訟費保全費9萬余元,為征得保全擔保,支付擔保公司擔保費8萬余元。 10月8日,經(jīng)催促,貴院立案庭正式立案(因蘇州中院搬家延誤一個半月)。 10月9日,貴院作出財產(chǎn)保全裁定書。法官赴京保全,被告帳戶僅1700余元。 隨后,被告萬和公司明知合同管轄地約定明確,為拖延時間,提出管轄異議。這是其惡意纏訟拖時間的第一個步驟。 10月24日,原告向貴院提起補充查封股權保全申請。 12月29日,貴院裁定駁回萬和公司管轄異議。被告沒有上訴。 2008年的1月,被告萬和公司提出另案起訴要求“撤銷”雙方早已解除的“合同”,實為已超期的反訴性質(zhì)。這是被告惡意纏訟拖時間的第二個步驟。為規(guī)避一年期的“撤銷權”時效,被告故意把起訴書時間倒簽為2007年的10月24日。 2月2日,貴院受理被告起訴,并送達原告。按受理審查七天計,可以證明被告的起訴日最早也在2008年的1月25日,根本不是2007年的10月24日。此一手法在法庭辯論時已經(jīng)被原告律師點穿。 另案起訴的[2008]蘇民二初字第0041號,同原告案是同一合同,同一當事人,同一法律關系。訴求和案由也是完全相同,只是一種反訴性質(zhì)的一案兩訴。被告既向貴院提出了管轄異議,又進行另案向貴院起訴,不但證明了其自相矛盾,又體現(xiàn)了他們根本不是真正地誠信地尋求司法途徑解決糾紛,而是玩法律游戲。 2月28日,貴院第一次開庭質(zhì)證,至此離原告起訴已經(jīng)六個多月,被告萬和公司拖延訴訟的目的基本達到。被告再要求延期舉證。法庭確定3月19日再開庭。我方要求兩案并案審理,合議庭同意,雙方無異議。 3月4日,貴院法官赴京補充保全,凍結(jié)被告萬和公司的股權。 3月19日,貴院第二次開庭。被告要求調(diào)解。原告同意等到月底,30日不成即要求法庭判決。 4月,我們催問合議庭判決,告被告要求“變更訴訟請求”。我們原告律師認為,庭審已經(jīng)結(jié)束,無此程序。法庭不同意被告的無理要求。這是被告惡意纏訟拖時間的第三個步驟。沒有得逞。 5月,原告催問合議庭判決,法官告被告已經(jīng)向貴院提起行政訴訟,起訴昆山土地局和市政府,貴院已經(jīng)立案,被告要求民事案“中止訴訟”,貴院正在“考慮中”。 這是被告惡意纏訟拖時間的第四個步驟。 早在2007年3月29日,溫州月兔公司和萬和公司各方簽訂了合同,萬和公司已經(jīng)退出昆山月兔房產(chǎn)公司,不再是股東。從那時起,他們已經(jīng)沒有行政案的原告資格。他們根本沒有資格再以股東身份來告昆山土地局在審批土地上的任何行為。這個案件能夠受理,并試圖中止股權轉(zhuǎn)讓民事賠償案,是玩弄法律到了幾乎可笑的程度。 我們堅決不同意中止民事案的審理。理由如下: 1、 行政訴訟的原告只能是行政法律關系的相對人。本案的土地拍賣和發(fā)證的相對人是昆山月兔房產(chǎn)公司。萬和公司已經(jīng)不是昆山月兔公司的股東,他根本沒有原告資格。在立案審查時貴院就不應受理。 2、 被告也已經(jīng)不是本行政行為的利害關系人。他們告土地局是認為土地局沒有查處昆山公司土地遲開發(fā)問題,這個身份只能是一個舉報人而不是行政案的原告。而他們要同我們毀約的一個理由就是我們的土地會被查處,他所以不付1億多股權受讓款。而整個受讓、回讓股權過程中,這個事實沒有發(fā)生。他們耍賴說土地局不作為。這除了證明其無理毀約惡意訴訟外,還能證明什么?行政行為有利于原告的,原告不應起訴也不會起訴,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即有利于相對人原則?,F(xiàn)在怕土地被處罰的人告土地局“要求查處我”,豈不是太荒唐了?萬和公司為達目的,手段之不入流已經(jīng)到了何種程度! 3、 行政案必然會被法院駁回。雖然貴院受理了萬和公司的行政訴訟,除了試圖中止民事案繼續(xù)拖延訴訟的借口作用外,其訴訟必然會因無原告資格和已經(jīng)無利害關系而被駁回。 4、 行政案的判決結(jié)果同民事案沒有關聯(lián)關系。案件中止的一個法定條件,是此案同彼案的判決結(jié)果有直接關聯(lián)關系。而本案中,法庭是審查“當時”我們有沒有違約;“當時”土地交付有沒有問題;“當時”的土地有沒有被查處。如果沒有,即使現(xiàn)在我們昆山月兔房產(chǎn)公司被查處,萬和公司“當時”的違約責任同樣無法逃脫。這一點我們原告律師在法庭上已經(jīng)闡述得十分清楚明白。因此,萬和公司試圖用逼土地局現(xiàn)在查處我們,來證明其當時“可以違約”,是連基本的民法、合同法原理都不懂的做法。因為我們“當時”根本沒有違約。而現(xiàn)在,整個公司已經(jīng)回到我們手里,查處的后果根本不及于萬和公司。行政審判的任何結(jié)果,都不可能影響已經(jīng)退出的萬和公司。那么,民事案有什么必要“中止”? 尊敬的蘇州中院領導: 作為外省當事人,溫州月兔公司到貴院訴訟實屬不易。貴院民二庭審理本案總體上是認真扎實公正的。但程序上一再姑息被告的無理要求的現(xiàn)象,已經(jīng)使溫州月兔公司對司法的公正性不得不產(chǎn)生懷疑。通過以上經(jīng)過和事實的陳述,真相已經(jīng)很清楚。這個案件如果允許被告這樣搞下去,已經(jīng)不是欺負原告溫州月兔公司的問題,而是一個玩弄法院的問題、無視法律的問題。萬和公司的做法極其拙劣,極其露骨。溫州月兔公司已經(jīng)不可能同這樣的被告調(diào)解。我們請求貴院堅持基本的公正性和審判原則,排除一切干擾,在法定期限內(nèi)及時判決案件,樹立蘇州法院嚴格公正執(zhí)法的良好形象。 如果貴院領導想更進一步了解真相,請審閱原告律師向法庭作的《代理詞》,也可以請民二庭審判法官詳細匯報。我們相信貴院一定能夠堅持原則秉公辦案。 請貴院重視我們律師的這一請求。 溫州月兔電器集團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 京衡律師集團 陳有西 律師 2008年5月5日星期一